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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保险”将从试点向全国推广

发布时间: 2018-08-09 10:44:32

来源: 搜狐焦点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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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监管部门又将试点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部分地级市。

上海证券报独家获悉,意在补充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金融创新型产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以房养老保险”),将从目前的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

“以房养老保险”是舶来品,在国内试点始于四年前。自2014年7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60岁以上老人,可选择“以房养老”,试点期两年。2016年7月,监管部门又将试点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部分地级市。

“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合法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抵押权人,拥有房屋完全、合法产权的老年人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房产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据业内人士介绍,首批“以房养老保险”试点的成效不尽如人意。目前仅幸福人寿等个别保险公司推出相关产品,潜在客户的投保热情也低于预期。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以房养老保险”试点效果之所以不太理想,有多方面的原因。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因为“以房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复杂、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属于微利经营,无法调动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导致供给能力和意愿不足。

更大的阻力来自于老年人的传统观念和消费习惯。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依然深入人心。

此外,“以房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对于投保群体以及保险机构的法律保障不足,这样就增加了“以房养老保险”产品运行中的法律风险。

尽管首批试点成效不甚理想,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以房养老保险”的重大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

业内人士预计,在“以房养老保险”向全国推广的背景下,随着经济社会转型以及市场不断培育,“以房养老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将会显现,供给主体也将不断扩容。

具体来看,三个因素会支撑“以房养老保险”市场的兴起。一是人口结构变迁,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空巢与失独老人增加;二是养老保障水平有限,多样化养老方式亟待拓展;三是自有房比重较大,住房资产价值上升。

为了激发这一市场需求,业内人士建议,给予“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一定的政策支持。同时,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为创新业务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他们还建议,在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可以考虑逐步扩大抵押房产的范围,将其他类型的不动产,如商业类的房产、共有产权住房、农村宅基地房产、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等列入抵押范围,以便解决更多老年人的收入问题。

责任编辑: zhujia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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